【统计法规】2.3统计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 第三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 (一)制定机关
- (二)法律地位
第三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机关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法律地位
统计地方性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单选题】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是( C )。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各部门
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